本条为新增条款,旨在防范股东利用财务资助行为抽逃出资、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,因此也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了例外事项。同时规定,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依授权决议,允许该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,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一是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;二是如果为董事会作出决议,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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